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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1814:00

〔記者曾韋禎/台北報導〕為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,原告在提出民事起訴後,可依法院核發的證明,要求地政機關對所屬標的進行註記。但為避免有心人濫用此制度,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通過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修正草案」,要求法院應依相當之事實,進行裁定。依現行法律規定,為保護善意第三人,若原告已提出民事起訴,且以被告的特定不動產作為訴訟標的;原告可向法院提出已起訴證明,並藉此要求地政機關進行註記,稱為「訴訟繫屬登記制」。但有鑑於有心人士藉此制度,浮濫提出民事起訴,藉此大肆註記他人不動產,反因此損害他人之財產權。國民黨立委陳超明遂提案取消「訴訟繫屬登記制」。不過司法院認為,該制度不宜輕易廢除,最後依司法院之建議,修正現行條文。按初審通過條文規定,原告提出聲請時,應釋明其請求,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,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之擔保;法院若要作成裁定,也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。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解釋,這是改進現有的制度,在保障善意第三人、原告以外,也能避免有心人士透過濫訴,隨意侵害他人的財產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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